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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097年01月29日
提問分類: 其他
提問階段: 決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三民國民中學
提問內容: 請問是有關開標決標執行疑義︰ 1、三家廠商資格審查均合格,開價格標時二家廠商A.B未到場,C廠商可否於第一次減價時書明┌願以底價承攬┘。如該廠商是報價最低廠商,只有一家廠商到場,減價是優先減價還是第一次減價,優先減價可否書明┌願以底價承攬┘。 2、在第一次減價時,尚未公佈廠商減價金額,A廠商遲到,可否審查授權書合格後,參加第一次減價。 3、因遲到未參加前一次(如第一次〕減價,可否參加第二次減價。
答覆內容: 一、依據本府工程財物勞務投標須知範本第31點第3項「廠商如未到場或未攜帶合法使用之印章或授權書,即視同放棄參與開標或『當次』減價、比減價及其他有關之權益」;又第42點(二)規定「…除廠商在減價或比減價前有本須知第三十一點及第四十九點視同放棄之情形外,本機關得洽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第42點(三)之規定,機關接受廠商書名願以底價承攬之情形,係「比減價格一次或二次後,僅餘一家廠商繼續減價時」。
二、所詢比減價時A、B廠商均未到場,C廠商到場且其標價最低時,得洽C廠商優先減價1次,優先減價結果如仍超過底價時,則由所有合格投標廠商比減價格並不逾3次,未到場者視同放棄當次比減價。如非上述僅餘一家廠商繼續減價時,廠商尚不得表示願依底價承攬,遲到廠商如於比減價格途中到場仍得參與比減價。
三、考量上級機關應對所屬機關採購案件有督導、監辦及釋疑之權責,本案如有疑義請依本府88年11月3日府工三字第8806502000號函之規定,先向直屬之上一級機關(教育局)洽詢,若仍有疑義再洽本府諮詢,以達上級機關監督權責。
答覆人: 李智傑
電話: 27208889轉1055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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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