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一)「臺北市政府依「大眾捷運法」及「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參與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有關公開徵求優先投資合作人之作業,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係工程會88年8月27日工程企字第8812605號函之釋示。
(二)現依本府與投資人簽定之投資契約書特別約款規定由捷運局或其指定之工程處與投資人議價有關捷運設施之設計及施工,議價成立後另訂本基地內之「捷運設施契約」,機關與該投資人議價(公共工程建設且預算經費部分為捷運工程項下)依採購法係屬限制性招標,議價作業依本府投標須知第陸節四十二、最低標決標原則辦理,議決後上網決標公告於未經公開評選公告內填具此議價案應依採購法第22條第?款辦理?上述惠請釋示是否有誤,又捷運聯開案投資人之選定作業及與投資人辦理議價二者分依不同法令規定辦理?惠請釋疑,謝謝! |
答覆內容: |
一、本土地聯合開發案係依「大眾捷運法」辦理,其因履行投資契約需辦理議價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建請洽大眾捷運法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諮詢。 二、惟若履約中無需適用政府採購法,而大眾捷運法對於議價程序並未予規定者,建議得視實際情形參考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議決後尚無須上傳決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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