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處長您好:
詢問有關保固問題。
在合約中規定:「保固期間,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之期間:一 裝修、機電、防水(建築物屋頂防水除外)、地表以上之壁體滲漏及道路、交通設施、自來水工程等者,為二年。二 建築物構造體及屋頂防水、暗渠、橋涵、隧道、堤防等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及地表以下之壁體滲漏,為五年。」又:「契約文件互有衝突或不一致之情形時,優先順序如下:一 本契約條款。二 開標、決標紀錄。三 補充投標須知。四 投標須知(含招標公告)。五 契約工程圖說。六 特定條款(規範)。」。但在補充投標須知中說明:「本工程依合約第四十七條規定於付款前先以現金繳納結算總價百分之三之保固金,並依合約第四十六條規定本工程自驗收之次日起、由承包商具結保固五年及相關事宜。」依規定應為合約為優先。
若補強工程時有其他復原裝修工程時,補強及裝修保固之界線如何區分?保固金額如何算?是依裝修部分及補強部分2種金額或整體1種金額?
謝謝您
臺北市東新國小事務組黃雪珠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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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內容: |
一、保固期間,廠商就承攬工作負瑕疵擔保責任,是以,應其施作項目為保固範圍,故所述補強工程及裝修工程之保固範圍即分別以其施做項目認定之。 二、其保固金額依合約約定繳納,詢問內容提及「補充投標須知中說明:『本工程依合約第47條規定於付款前先以現金繳納結算總價百分之三之保固金,…』」,故保固金額即依該約定以該工程施工費結算總價百分之三計算之。 三、本府各一級機關所轄機關、學校若有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有執行疑義,應依本府88年11月3日府工三字第8806502000號函規定,先洽詢直屬上級機關,爾後若有採購方面之執行疑義,請先洽本府教育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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