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096年09月10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萬華區健康服務中心
提問內容: 本中心即將辦理由上級委託之勞務採購-有關工時人員之進用 請問勞務契約範本中第二條 (契約生效) 契約生效:除另有規定外,契約自決標之日起生效。 其中「除另有規定外」之涵蓋範圍暨解釋為何?敬請協助釐清,萬分感謝。 因本中心即將辦理之勞務採購依據上級會議決議,其契約起迄日期原則如后:「自簽約日起迄96年12月31日止;並得依該區工時人員實際出勤情形,追溯至96年7月20日起生效」此項契約生效是否合乎採購法之規定暨本府之規定。
答覆內容: 一、本府訂有「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委託技術服務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等範本供本府各機關使用,該等範本內容係針對一般性採購所編撰,屬通案性質,機關若遇特殊個案或依個案採購性質、需求,前揭範本相關條文有所不適時,得就契約範本未規定或特定部分增訂規定,是以範本條文中對得予個案約定者,載有「除另有規定外」之用語,即表示該「另有規定外」之特別條款優於本府契約條款。二、依政府採購法第6條規定,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本案所詢契約起迄日期之生效問題請 貴中心依採購案件需求本於權責卓處。
三、爾後 貴中心如對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有執行疑義,請依本府88年11月3日府工三字第8806502000號函規定,先洽詢直屬上級機關(衛生局)。


答覆人: 黃志中
電話: 27208889-6752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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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