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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099年11月22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驗收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提問內容: 有關本局「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中心及現場設備統包工程」契約對提報竣工及進行驗收之標準認定 依上開工程之需求計畫及補充施工規範第四章4.9規定略以:若本工程因台電或「專用網路標」傳輸線路或非屬承包商之因素影響本工程設備施作時,得經工程司(台灣世曦公司)同意後辦理價購(須扣除設備之測試費用)。因上述原因,本工程範圍內攝影機電源及通訊傳輸線路引接達75%(含)以上時,經試用通過後,承包商即可依規定提報竣工。 惟查契約第7條第2款規定,基於統包精神,乙方應依本工程契約、規範及圖說之規定執行完成本系統工程,提供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中心及現場設備統包工程功能所需之各項設施、設備、材料。承商(神通電腦公司)應完成所有契約項目後,再依契約第60條規定,辦理後續「初驗與驗收」事宜。 承商表示於本工程範圍內攝影機電源及通訊傳輸線路引接達75%(含)以上時,經試用通過後,即可依4.9規定提報竣工;另查所謂非可歸責於承商未完成之25%設備,依契約規定辦理價購(扣除安裝測試費用)。 通過竣工檢驗測試後,進入初驗及驗收,驗收次日起起計3年保固,保固期間承商應完成25%全數設備之安裝測試,並依約請領安裝測試費。有關25%之安裝測試,應要求承商於保固計畫敘明,並出具切結書。 上述承商表示意見是否可行?提報竣工是以完成所有契約項目後或是以完成電源及通訊傳輸線路引接達75%(含)以上時?竣工檢驗測試後,進入初驗及驗收,應如何認定及辦理驗收。
答覆內容: 一、有關 貴局辦理「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中心及現場設備統包工程」(下稱本工程)之相關疑義,係屬履約管理事項,請依契約約定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二、謹提供參考意見如下:
(一)有關本工程廠商得否提報竣工,應先確認廠商履約是否符合契約所定得提報竣工之要件,再依契約約定辦理竣工報核及查驗等事宜。
(二)若有非可歸責於廠商而影響設備施作,依所列契約補充施工規範第四章4.9第1項約定,「得」經工程司同意後辦理價購,故依該約定是否辦理價購,屬甲方裁量範圍,由 貴局及經授權之工程司本於權責決定之。另若本工程依契約約定辦理設備之價購,併請注意該等設備是否符合契約約定並經檢驗合格,且應依契約約定及廠商履約情形決定價購比率。
(三)有關保固期間承商進場施作前述未完成部分並依約付測試費用,因契約已有規定,如承商於保固計畫書敘明,並出具切結書,尚無不可。

答覆人: 張良玄
電話: 6752
電子郵件: shyuan@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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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