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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099年08月13日
提問分類: 財物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提問內容: 你好: 本中心執行3件社區綠化改造採購案 契約按本府審定單價編列水車項目規範應載重8~8.9M3,但由於所施作改造點面積範圍不大且多位處巷弄或鄰里公園內部,契約所規範的水車車體大,部份施作施作地點未便抵達或久待及載水量遠超出實際需求,廠商實際來的市一般景觀用載重3~3.9M3小水車 由於承商與承辦同仁對於契約規範載重標準均有所忽略, 目前已有好幾批次已依水車載重8~8.9M3及大貨車司機費用計價完成驗收 因係屬財物採購案 契約書規定廠商來的機具一定要有照片(而所有照片皆為3~3.9m3的水車照片), 所以目前有驗收完成但無法辦理付款的問題 發現此一問題,本中心已就實際需求辦理新增項目載重3~3.9M3小水車,目前單價已議定完成。 想請教議價前因甲乙雙方疏忽已驗收未付款部份,該如何處理以憑辦理付款? 如實際來3~3.9m3卻以8~8.9M3價金付款恐有問題 因錯誤已造成,目前解決方式見解為:因同仁及廠商對於契約內水車之項目忽略載重噸數,造成已完成驗收批次其驗收金額與實際進場資源有落差部份,以內部說明方式專簽準同意,引用新增水車載重3~3.9M3小水車單價來更正各批次應給付價金解決,但目前會計單位對此處理方式已表達不同意的看法。 想請教有否有更適當的處理方式?感恩!!!
答覆內容: 一、機關辦理採購作業應依契約約定及相關規定辦理,本案機關未查契約規範逕予同意交貨、驗收,核有政府採購行為錯誤態樣序號十二(二)查驗、驗收作業不實之情形,應請檢討相關人員行政疏失責任。
二、有關辦理驗收發現與契約規範不符之部分,應依本契約條文減價收受之規定及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2款規定:「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或不必補交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辦理,按不符部分之價差核計減價金額,並依本契約條文約定處以違約金。
三、有關未交貨或驗收部分,應依契約變更程序辦理議定新增項目之規範及單價,並據以履約及驗收。
答覆人: 洪鳳琴
電話: 1055
電子郵件: roserose@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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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