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099年05月20日
提問分類: 財物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陽明高級中學
提問內容: 1.有關學生午餐餐盒採購案採選擇性招標.建合格廠商名單依採購法需建立6家以上.若上網公告未達6家廠商參與資格審查可否成立採購標案. 2.選擇性招標廠商資格審查是否須成立評選委員會及邀請專家學者參加. 3.午餐餐盒採購[屬於財務採購.食用完畢即無標的物.若用最有利標辦理是否有當且每日廠商所提供標的物內容物不一致.與最有利標精神有符合.
答覆內容: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21條第3項:「經常性採購,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1年7月24日工程企字第09100312010號令頒「機關辦理採購之廠商家數規定一覽表」第9項「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辦理選擇性招標,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資格審查」規定:「須六家以上廠商提出資格文件方得辦理。資格合格廠商未達六家時,不得建立名單。名單建立後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採購。」
二、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係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續於辦理採購時,再依招標文件規定邀請廠商投標。而依據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規定,評選委員會任務如下,係執行後續邀標之評選程序,與廠商之資格審查並無相關。
1.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
2.辦理廠商評選。
3.協助機關解釋與評審標準、評選過程或評選結果有關之事項。
三、最有利標係採購案件決標原則之一,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2項規定,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且不宜以最低標方式辦理者,可採最有利標;前揭「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定義,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6條規定:「本法第52條第2項所稱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是以,倘採購案件經機關評估具有異質性,即得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並無限定非屬即買即用或特定採購標的等,方可適用。
答覆人: 林鼎傑
電話: 1056
電子郵件: chieh2@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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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