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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099年04月07日
提問分類: 其他
提問階段: 規劃設計
提問機關: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提問內容: 有關依府頒投標須知範本撰寫個案投標須知疑義,惠請釋示。 一、依府頒投標須知範本應用須知第2點載列:「機關應依採購案件性質及需求檢視本範本後填寫、勾選需要之約定,並刪除不適用條文內容後再予應用,不得未經檢討即予應用。」,惟於: (一)依個案案件性質如無保固(或無履保金、押標金等),則於第玖節標題及第73、75、76、79、81、88、90、91、94點等條文有保固保證金相關文字是否皆應刪除(部份屬政府採購法明列條文是否適宜就條文內容作部分修正)。 (二)依個案案件性質如不允許共同投標,依府頒投標須知範本第29點括弧說明應另刪除第30點至第34點條文,並保留條次,惟如第57點(二)3及第91點條文亦有共同投標文字是否需一併刪除。 二、依上列所述,依府頒投標須知範本勾選式條文已依個案性質勾選,惟於非屬勾選之通案性條文,條文內容部分文字雖依個案性質尚無引用之可能,惟以保留亦無衝突,是否得以保留不逕修正,惠請釋示。
答覆內容: 有關府頒投標須知範本撰寫個案投標須知之疑義,說明如下:
一、其個案案件性質如無保固(或無履保金、押標金等)部分, 貴公司應依採購案件性質及需求檢視本範本後填寫、勾選需要之約定:
(一)無押標金者,於第19點勾選後,第20~28點請刪除,並保留條次,以省篇幅
(二)無履約保證金、保固金者,於第73點勾選填寫外,因尚可能涉及差額保證金之規定,故尚不能逕於刪除第74~77、81點規定,至87~93點若無涉營造業者(營造業者尚有保留款),則得刪除,惟保留亦無衝突,是否得以保留不逕修正,原則上以意思之表達明確即可,尚無硬性規定以刪除方式或保留不逕修正。
(三)若本範本條次或各款、目、次如有增刪修改時,應一併檢視其他條文是否需配合修正,並注意整體架構之完整性,建議刪除時保留條次或各款、目、次,避免契約條文前後矛盾或已錯誤之情形。
二、本投標須知範本如第19點、第29點及第35點,分別載明如無需繳納押標金者、不允許共同投標者或非採統包方式採購者,以下(本節所有之)條文請刪除,並保留條次,係為利廠商明確瞭解本採購不適用該節之投標規定,故無該節內容規定之必要時,建請刪除之(亦可節省篇幅)。
三、另有關 貴公司所諮詢投標須知第94點是否皆應刪除,經查該要點係為「廠商之拒絕往來」說明,無涉保固或無履保金、押標金等疑慮,請詳查。
答覆人: 林鼎傑
電話: 1053
電子郵件: chieh2@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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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