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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099年01月07日
提問分類: 其他
提問階段: 規劃設計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
提問內容: 有關本校校內學生宿舍寬頻上網網路擬外包給ISP業者提供服務。本案由學生付費,本校代收代付辦理採購,學生(付費者)有一定的品質及功能要求,請問這樣的案子的招標以第22條第1項第9款還是以第十九條辦理公開招標及第五十六條以最有利標決標原則辦理決標方式較適宜。
答覆內容: 一、有關決標方式之擇定,係由招標機關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規定本於權責核處並載明於招標文件,合先敘明。
二、據 貴校表示,所詢寬頻上網網路外包服務(以下簡稱本案)係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建議依「臺北市政府採購標準作業程序」第壹部份之一、招決標評估作業,先行進行本案同質性與異質性之分析,再行擇定本案招決標方式。
三、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5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800226570號函說明三,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如於招標前確認採購標的屬資訊服務,為免因廠商低價搶標而損及服務品質,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並依「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公開評選及計算服務費用。
四、前揭「臺北市政府採購標準作業程序」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網頁(http://pwb.tcg.gov.tw/bid_system/) 之採購事務/本府採購作業標準作業程序電子書,可逕上網參酌。
答覆人: 張良玄
電話: 6752
電子郵件: shyuan@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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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