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本案為公開招標,於第4次開標時僅1家廠商參與投標,該廠商減價至第2次時進入底價,當場經主持人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宣布決標。惟事後發現當天使用之底價非第4次開標之底價,而是先前之底價;事實上,倘若以第4次開標之底價則該廠商減價至第1次時即已進入底價而決標。(參考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9條)請問本案可否重新補正開標紀錄至該廠商第1次減價時即已決標之決標金額?或者有其他更適宜之處理方式? |
答覆內容: |
本採購因現場開標時誤用非當次核定之底價,致廠商減價至第2次時始進入底價,可否重新補正開標紀錄疑義一節,查本案底價若符合政府採購法第34條規定於決標前底價未洩漏,同法第46條規定訂定底價及時機,並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之程序無誤,本案開標雖沿用前次所核定之底價,致機關內部行政程序有瑕疵,但決標仍視為有效;另招標程序若未違反同法第6條規定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之採購精神,本採購案仍須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決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