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本局辦理「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5年度數位學生證」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5年度數位學生證錄碼作業」採購,原契約期限至95年12月31日止,經依契約履約期限規定延長至96年3月31日。因該兩項採購案屬於「開口合約」性質採單價計算,依契約付款及驗收交貨期限規定,承商於接獲學校製作數位學生證申請後,應分別於7個日曆天完成製卡後,再於10個日曆天完成錄碼送至學校點收,確認卡片功能正常後則視為驗收通過。現擬詢問承商是否可受理學校於96年3月31日申請製卡及錄碼?是否會因為承商受理學校申請且依製卡及錄碼時間製作卡片,導致交貨日期超過契約履約期限96年3月31日而出現逾期問題?還是承商可受理申請至96年3月31日,96年4月完成交貨且無違反製卡及錄碼時限而無逾期違約問題?惠請釋疑,謝謝。 |
答覆內容: |
一、開口契約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一般所指之履約期限實質上為機關開具通報單之最後期限,而各次通報單之履約期限以各通報單規定之履約期日為準,建請貴局日後在訂定開口契約時應予明確約定釐清,以免產生履約疑義及爭議。 二、本案如依契約履約期限規定延長至96年3月31日,則學校仍可於96年3月31日通報廠商製卡及錄碼,如廠商確實於於7個日曆天完成製卡後,再於10個日曆天完成錄碼送至學校點收,確認卡片功能正常後,則無逾期違約之問題。至於是否視為驗收通過,應依政府採購法第71-73條驗收及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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