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本局某採購案件爲確認廠商交付貨品是否為大陸地區產品,要求廠商提出產地証明,而廠商則提出該美國總公司負責人之簽名證明文件,本局爲確認該文件係為美國公司所開立,則希望廠商能將該文件交由駐外單位認證,廠商表示將該文件交由本國駐美經濟辦事處單位蓋章,請問這樣是否符合國外文件認證程序。 |
答覆內容: |
一、本案應依契約約定繳驗證明文件相關規定為準,請本於權責自行認定。 二、如契約無相關約定,謹提供「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工程施工規範補充作業要點」第一點第二款之規定:「(二)進口物品承包商應繳驗下列證明文件:1.海關進口證明書。2.原製造廠產品出產證明及檢驗合格證明。3.製造國檢驗機構出具之檢(試)驗合格證明或製造廠檢(試)驗合格證明並經當地法院公證,或經當地相關性質之工商協會公證並經買賣國雙方駐外機構之一簽認。」併請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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