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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095年09月14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提問內容: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第7款:「…。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營運管理之委託,包括廠商興建、營運金額者,亦同」,其計算營運金額之項目為何?計算方式為何?
答覆內容: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第7款所規定「預估廠商興建、營運所需金額」尚難以通案方式訂定預估項目,應視個案內容及特性進行評估。
答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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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