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一、此為變賣案,分為北六區及南六區招標,得標者分別為不同廠商,負責人亦不同,惟至環保局辦理簽約事宜者為同一人,經查兩家廠商地址為同號但不同層樓,不知是否有所影響?
二、另外,市府環保局制式的開標紀錄中「審標結果」及「決標原則」仍為「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決標,是否可沿用?或者是劃掉,改為「依補充投標須知第八項」決標? |
答覆內容: |
本案應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至第5款請貴單位就實際情況查察認定,依工程會93年8月6日工程企字第09300314750號解釋函,機關辦理財物出租、變賣等收入性之招標,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因無政府採購法適用,依「補充投標須知第八項」應無違政府採購法之疑慮,惟請另循適法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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