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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094年08月17日
提問分類:
不分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提問內容:
本處補助團體辦理採購,因補助金額已佔採購金額百分之百,本處可否以本機關代碼代該團體於工程會採購網站刊登公告,並在公告上註明係代為公告?
答覆內容:
一、貴機關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監督受補助者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並行使該採購關於本法及本細則規定上級機關行使之事項。
二、至於採購公告事宜仍應由受補助團體辦理,該團體應先以「政府採購法第4條之法人團體」經工程會授與機關代碼後上網刊登公告。
答覆人:
電話:
電子郵件: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