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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094年08月16日
提問分類: 不分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建設局
提問內容: 依本府投標須知範本十二、(一)1(3):除現金(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投標廠商得逕向本機關出納單位繳納,本機關應製發憑據送交廠商,廠商得憑該憑據附入投標文件參與投標,亦得於開標主持人詢問時交付該憑據。請問廠商是否得向本機關出納繳交現金?
答覆內容: 不包含現金。若廠商以現金繳納,應依投標須知範本第十二、(一)1(1)規定,向台北富邦銀行繳納,並以取得之收據聯付入投標文件中參與投標,或依投標須知範本第十二、(一)1(2)規定,以現金繳納至或由各金融機構電匯至臺北富邦銀行機關帳戶,並取得收據聯附入投標文件中參與投標,亦得於開標主持人詢問時交付該收據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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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