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限為決標次日起15日內。
2.履約保證金之繳交期限以訂約前繳交為原則。得標廠商若有需求得於得標後訂約前向招標機關申請,在押標金暫不退還之條件下,於決標後1個月內繳交。但仍應依限訂約。
3.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拒絕繳交者,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但因非可歸責於得標廠商之事由或特殊情形,經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4.得標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無初驗程序者,應較履約期限長90日以上,有初驗程序者,應較履約期限長125日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