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1保固階段

項次 應辦事項 施工廠商 監造廠商 設計廠商 機關 維護接管或使用單位 辦理、審查、審定、核定期限 預定辦理期限 檢核結果 法令依據/法令依據及說明 控制重點 公文範本 使用表單 表單控制重點 實例 標準作業流程
C.1.1 繳交保固保證金 辦理 監督 督導 辦理:廠商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款前應繳納保固保證金。

工契14-(一)-3.保固保證金繳納

1.投標須知第73點第(二)保固保證金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金額之3%為原則,或以不逾契約金額(即結算金額)之3%為原則,詳按契約約定辦理。
2.按投標須知第75點敘明保證金繳納方式。

辦理時機:
1.完成結算驗收作業程序
2.檢附文件:結算驗收證明書影本及竣工計價單影本,並敘明保固期限
3.如不同施工項目有不同保固期,分別計算



C.1保固(活)計算表.pdf

列項及計算保固(活)金額



C.1 附件1-核退保固金(便箋-退履保尾款轉保固保證).pdf

保固流程圖(修).pdf
C.1.2 工程保固瑕疵改善 辦理 監督 督導 督導 辦理:由廠商於機關指定之合理期限內負責免費無條件改正,但屬契約第18條第5款所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工契17(三)(六)、採購法101條

1.機關得於保固期間通知施工廠商、監造廠商派員會同勘查保固事項。保固期內若有發現瑕疵,應由施工廠商於機關指定之期限內負責免費無條件改正。
2.廠商依契約圖說或機關指定方式修復。
3.逾期不為改正者,機關得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或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不足時向廠商追償
4.廠商不執行保固,得依採購法101條辦理


C.2 09-1保固瑕疵通知函定型稿自辦監造-需用送達證書.rtf




C.2 09-2保固瑕疵通知函定型稿有委託監造工程-需用送達證書.rtf



C.1.3 (1)保固期滿會勘 協辦 協辦 辦理 協辦 辦理: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機關應簽發保固期滿通知書予廠商。

工契14-(一)-3-(2)、17-(一)、(八)、基準32

1.保固到期會勘及全部工程保固期滿會勘:機關應通知本工程接管、維護或使用單位/監造廠商、施工廠商派員會同勘查確認無瑕疵待改正事項。
3.保固到期應發還該期保固金,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機關應簽發保固期滿通知書予廠商,載明廠商完成保固責任之日期。除該通知書所稱之保固合格事實外,任何文件均不得證明廠商已完成本工程之保固工作。


C.3開會通知單.docx



C.3開會通知單.docx
(2)保固期滿通知
C.1 附件2-核退保固金(簽-退履保尾款轉保固保證).pdf



C.1.3(2)函(實例).pdf
C.1.4 發還保固保證金 協辦 辦理 辦理:於完成第17條第9款約定事項後30日內發還;其有分次發還者,於各階段保固期滿無瑕疵待改正事項後30日內發還

工契14(一)3.(2)、工契14(一)4.(2)
工契17(八)、(九)

1.書面通知廠商保固期滿後,發還全部剩餘保固保證金。契約訂有分次發還者依契約約定辦理
2.檢送驗收結算驗收證明書、竣工計價單、保固期滿會勘紀錄等(依機關規定)核退保固金
3.現場如有廠商為執行保固瑕疵改正留置現場之設備、材料等,應先清理完畢,始得發還保固保證金。


C.4-3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書相關(請廠商展延連保).docx





C.4-4保固延長函廠商(同意廠商展延連保).docx



C.4-5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書相關(給銀行).docx


C.1.5 應退保固金懸帳之處理 辦理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押標金、保證金之收取及退還處理注意事
項(93.5.28府主五字第09305243200號函)

一.各機關學校帳列保管款已逾保固期限之保固保證金  二.處理程序如下:
1.書面通知廠商申領,並請注意契約送達之規定。
2.廠商經通知仍未於所訂期限內辦理領回者,機關應主動經濟部或本市商業管理處網站查詢,確認廠商是否失聯(如撤銷登記、停業…)。
3.懸帳處理小組應列管辦理情形;辦理情形應有書面(催領)紀錄。
4.自通知申領年度終了屆滿5年者,提報懸帳處理小組作成決議並陳報機關首長同意後,得先行以預算外收入繳入市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