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發包應辦事項作業程序(決標後作業)

項次 應辦事項 施工廠商 監造廠商 設計廠商 機關 預定辦理期限 檢核結果 法令依據 控制重點 公文範本 使用表單 實例 標準作業流程
A.5.1 刊登決標公告(或無法決標公告)及通知投標廠商 協辦     辦理             □符合 (日期:     )
□不符合:
採購法61、細則84、85、投須84 1.自決標日起30日內,應將決標結果公告於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資訊網站,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
2.應於決標日起30日內依「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將得標廠商之契約單價及經機關核定之預算單價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傳輸至工程價格資料庫。
C.33開決標結果通知函 B.15決標通知書 開決標結果通知函  
A.5.2 核對資格文件正本                     □符合 (日期:     )
□不符合:
投須82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0日內至機關辦理資格文件正本核對手續。 C.42廠商證件核對紀錄表參考樣本  
A.5.3 繳納履約保證金 辦理                   □無需辦理
□符合 (日期:     )
□不符合:
採購法30、押保15~18、投須73~80、88、89、91~93 1.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限為決標次日起15日內。
2.履約保證金之繳交期限以訂約前繳交為原則。得標廠商若有需求得於得標後訂約前向招標機關申請,在押標金暫不退還之條件下,於決標後1個月內繳交。但仍應依限訂約。
3.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拒絕繳交者,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但因非可歸責於得標廠商之事由或特殊情形,經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4.得標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無初驗程序者,應較履約期限長90日以上,有初驗程序者,應較履約期限長125日以上。
催繳函   繳納通知  
    展延  
    押標金轉履約保證金  
    以連帶保證書繳納  
A.5.4 發還押標金       辦理             □無需辦理
□符合 (日期:     )
□不符合:
採購法30、31、投須26~28 1.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之廠商。廢標時,亦同。
2.得標廠商已依規定繳納保證金,押標金應予發還。
  C.32-2押標金審核登記暨廠商簽收開(決)標紀錄表    
A.5.5 單價調整 辦理   協辦 協辦             □符合 (日期:     )
□不符合:
投須84 1.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簽訂契約時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或其他相關書表所列各項目之單價,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比例調整為原則,但詳細價目表所列之人力項目單價,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不予調低。
2.有特殊情形或得標廠商認為某項目單價不合理時,得於訂約時由機關與得標廠商協議調整之。
3.廠商報價低於底價者,安全衛生經費、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設施經費項下之各項單價,依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核定底價與預算總價之比例調整,不隨得標廠商標價調整。
       
A.5.6 簽訂契約 辦理     協辦             □符合 (日期:     )
□不符合:
投須83 1.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5日內,按照機關所規定之格式及所需文件,與機關簽訂契約。
2.契約書之製作裝訂由得標廠商為之,其所需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
3.簽約前應補正下列文件:
(1)工程及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投標廠商:切結書1。
(2)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切結書2。
(3)臺北市政府採購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
(4)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拒絕往來廠商自我檢核表。
  C.41簽約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