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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094年06月27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驗收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興福國中
提問內容: 本校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招標採購,因本校無政風等單位,僅有會計室會計主任一人,會計主任已是監辦人員,依採購法規定應由校長指定一熟諳採購法令之人員會同監辦。會同監辦人員,於工程驗收時又經校長指定為主驗人,是否可行?屆時是否另行指定會同監辦人員
答覆內容: 依政府採購法第71條第2項:「驗收時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驗」,及第3項規定:「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1條規定權訂主驗人員工作,並無開標之會同監辦人員不得為主驗人相關規定;惟主驗人員不得兼任監驗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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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