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請問採購標準作業程序內附錄B.16「廠商資料調查表」什麼時候、或者多少金額以上需要使用?依據的相關規定為何…方便我有所依循,感謝!! |
答覆內容: |
一、為建立本府工程採購廠商基本資料管理系統,本府於92年12月3日以府工三字第09201078500號函示各機關,機關辦理93年度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案,於補充投標須知中規定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中應檢附填具之「廠商資料調查表」,以供各機關查詢。 二、現行「廠商資料調查表」使用率低且本府無權責單位督考,故擬於後續辦理補充投標須知範本修正事宜時一併刪除,補充投標須知範本僅供機關參考,貴所可視標的性質及實際需求予以增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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