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請問採購案標餘款剩約14萬,如果相同標的需再次招標,可以直接逕洽廠商或一定要再起1次標案?謝謝 |
答覆內容: |
一、本案倘與前案分開辦理,應依政府採購法第14條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釐清係屬分批採購或分別採購,倘屬分別採購辦理之情形,本案分別採購係屬小額採購(詳註),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規定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請貴中心依權責妥處。 二、另倘契約尚於履約階段,得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各項適用項次情形辦理契約變更即可。 註: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小額採購金額為新臺幣15萬元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