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111年02月22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驗收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大學
提問內容: 長官好: 一、 要請問事務工友人力委外的案子,案子是在110/12/7決標,因為決標後,廠商一直在協助機關面試進用人力,但是面試後的人力又遲遲無法到職,以致案子來到履約期末(110/12/31),廠商辦理請款時發現,廠商投保的雇主意外責任險未足額,本校要求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300萬元(保費2000元),該公司僅投保200萬元(保費1560元),該公司表示其投保意外責任險非為本校本案投保,以致未察覺不足額,非故意逃避責任。 二、 本案已依該公司未足額投保部份,將保費差額(440元)/年*履約天數之金額(小計30元)扣除。 三、 由於該雇主意外責任險非契約單項執行之項目,請問:本案若採減價收受者,並處以「減價金額1倍之違約金」,要以那個數字做為罰則之計算基準。 以上問題,敬請長官協助釋疑。 敬頌 時祺 後學 張鏡雯敬謝
答覆內容: 一、倘廠商投保之保險不符契約約定,應依本府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8條第7款「機關於廠商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或其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除廠商未依第7條第1款約定期限完成全部或各分段工作,依第13條約定計算逾期違約金外,其餘契約約定之各項工作,廠商未依契約約定期限完成者,其懲罰性違約金,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逾期每日以新臺幣╴╴╴元計算懲罰性違約金(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新臺幣1,000元),並由機關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但屬瑕疵不能改正者,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並得請求損害賠償。」規定辦理。
二、倘本案已履約完成,所詢保單瑕疵已屬無法改正之情形,得依勞務契約減少契約價金,其減少契約價金金額,請本於權責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8條第2項規定就保險不符項目核算減價金額。
答覆人: 張竣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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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