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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103年度消防相關設備建置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勞務採購案 )投標資格條件設定條件疑義
你好:我要投訴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103年度消防相關設備建置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勞務採購案 ),
機關代碼 3.79.14.14
機關名稱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單位名稱 總務室
機關地址 103臺北市大同區鄭州路145號
聯絡人 李萬璋
聯絡電話 (02)25553000分機2125
傳真號碼 (02)23611846
電子郵件信箱 A0909@tpech.gov.tw
標案案號 1031BB31003
標案名稱 103年度消防相關設備建置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勞務採購案
1.這個案子明明是消防設備設計監造,卻未開放與消防設備師投標,且投標資格設定為電機技師,建築師,不需檢附消防專業人員,那請問設計出來的消防設備是否具有安全疑慮?
2.本案契約內容又要求第十四條: 本案委託技術服務範圍若包括監造者,乙方應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其派遣人員留駐工地,持續性監督施工廠商按契約及設計圖說施工及查證施工廠商履約之監造人力計畫表如下(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派遣人員資格
一、具專科以上(含)工程相關科系畢業。
二、具3年以上與本案工程相關之專案管理或現場施工管理,並具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機電類)3員及(土木類)3員有效證照(其結業證書逾四年者,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之回訓證明)。
人數 9人(依實際開工之院區)
是否專任 是
留駐工地期間 自工程契約簽約後7日進駐工地,至竣工查驗合格之日止
權責分工情形 依本案契約規定
3.但依工程會規定,勞務類二千萬以下僅需1位品管專業人員,請問設定條件要求9人專任是否過於嚴苛,且既然是消防工程,為何要求要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機電類)3員及(土木類)3員,是否與實際需求不符,或設定特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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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內容: |
有關 您來信就臺北市立聯合醫院「103年度消防相關設備建置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勞務採購案」投標資格條件設定條件提出疑義案,茲提供以下意見供參考: 一、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您就上開採購案廠商資格如有疑義,請依前述規定,於招標文件(或招標公告)規定釋疑期限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澄清更正。 二、另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以下合稱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一、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如您欲就上開採購案提出異議,請依前述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以維您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