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有關財務採購設備之金額係以預算金額或預計金額做為是否招標之依據,例如顯微鏡預算金額為102000元,但因產品降價,約60000元可購得,需不需要辦理招標程序,或直接採購即可,另將其剩餘款移作他用。 |
答覆內容: |
1.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預算金額」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機關辦理採購應依上開規定於招標前確認。 2.依詢問內容,如 貴校決定控留剩餘金額(約42,000元)繳庫不支用,得以可支用上限60,000元認定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小額採購,並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規定辦理,工程會93年9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300370160號函併請參考。 3.爾後 貴校如有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之執行疑義,請依本府88年11月3日府工三字第8806502000號函規定,先洽詢直屬上級機關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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