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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096年09月12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提問內容: 有一工程在保固階段,係因近日之颱風影響,致完成之工作物損壞,於契約中之條文未規定在保固期內,除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損壞,乙方可不予保固,亦未載明因天候等因素發生損壞,乙方可不用負責,請問本工程之維修應由甲方還是乙方負責?惠請解惑,謝謝!
答覆內容: 一、依該工程契約第37條第4項約定「工作物在保固期間,不具備契約約定之品質,或發生位移、裂損、坍塌或其他損壞,或有前條之瑕疵者,乙方應於甲方之通知後,依契約圖樣於限期內無條件改正之,並負擔其費用」。貴機關所詢颱風所致之工作物損害,若屬不具備契約約定之品質而發生損壞者,應為工程契約之保固範圍。惟依民法第225條「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除有民法第231條第2項情形外,屬不可歸責廠商之情事,廠商無須負維修責任。
二、本案建議宜先釐清損害發生之原因,係為廠商設計不當、施工不良、機關使用不當、未善盡保管責任、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導致超過設計所能承受之程度或其他因素所導致,再據以追究保固責任之歸屬,避免發生爭議。
答覆人: 陳紹昀
電話: 27208889轉1056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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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