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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096年01月02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提問內容: 一、本局辦理「北投區慈生宮廟埕廣場改造第2期工程案」,已於95年11月4日竣工,目前須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竣工查驗,以取得消防設備竣工核准函及會勘紀錄表,憑以申請建築物使用執照。 二、本案工程契約預算表未編列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竣工查驗項目,故營造廠商表示非屬工程項目。 三、監造廠商表示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4條第4項施工監造規定與本案監造契約第2條第24項規定:「各項電力設備、自來水系統、消防系統、衛生下水道系統於完工後應配合辦理申請接電、接水、消防檢查及下水道銜接管時之竣工報告蓋章,或其他行政管理上相關之用印或手續。但不包括消防檢查之緊急發電機竣工簽證及自設污水處理設備之竣工簽證。」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竣工查驗非屬監造廠商工作項目,請本局另案委託技術辦理。依廠商所提意見辦理是否適法,請釋疑。
答覆內容: 一、本件係屬履約疑義案,而非屬政府採購法執行疑義案;經查本案監造契約第2條第24款規定:「各項電力設備、自來水系統、消防系統、衛生下水道系統於完工後應配合辦理申請接電、接水、消防檢查及下水道銜接管時之竣工報告蓋章,或其他行政管理上相關之用印或手續... 」;本案工程契約第62條(許可文件之取得):「乙方為履行契約而依法令應取得之許可文件如執照等,應由乙方辦理,並自負費用。但依法令應由甲方辦理者,其費用由甲方負擔。」,業有相關規定,又查系爭工程契約預算表列有『請領使照費』項目,而『消防檢查』屬使照請領前之必要工作,爰本案爭議應屬施工廠商之履約項目,惟按監造契約,監造廠商應配合於相關文件用印,營造廠商、監造廠商之責任均不得免除,故本案仍請 貴局依雙方契約約定內容本於權責審酌處理。
二、至如廠商對於履約有異議時,仍可循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向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答覆人: 王凱利
電話: 27208889-1056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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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