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契14-(一)-3.保固保證金繳納
1.投標須知第73點第(二)保固保證金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金額之3%為原則,或以不逾契約金額(即結算金額)之3%為原則,詳按契約約定辦理。2.按投標須知第75點敘明保證金繳納方式。辦理時機:1.完成結算驗收作業程序2.檢附文件:結算驗收證明書影本及竣工計價單影本,並敘明保固期限3.如不同施工項目有不同保固期,分別計算
列項及計算保固(活)金額
工契17(三)(六)、採購法101條
1.機關得於保固期間通知施工廠商、監造廠商派員會同勘查保固事項。保固期內若有發現瑕疵,應由施工廠商於機關指定之期限內負責免費無條件改正。2.廠商依契約圖說或機關指定方式修復。3.逾期不為改正者,機關得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或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不足時向廠商追償4.廠商不執行保固,得依採購法101條辦理
辦理: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機關應簽發保固期滿通知書予廠商。
工契14-(一)-3-(2)、17-(一)、(八)、基準32
1.保固到期會勘及全部工程保固期滿會勘:機關應通知本工程接管、維護或使用單位/監造廠商、施工廠商派員會同勘查確認無瑕疵待改正事項。3.保固到期應發還該期保固金,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機關應簽發保固期滿通知書予廠商,載明廠商完成保固責任之日期。除該通知書所稱之保固合格事實外,任何文件均不得證明廠商已完成本工程之保固工作。
工契14(一)3.(2)、工契14(一)4.(2)工契17(八)、(九)
1.書面通知廠商保固期滿後,發還全部剩餘保固保證金。契約訂有分次發還者依契約約定辦理2.檢送驗收結算驗收證明書、竣工計價單、保固期滿會勘紀錄等(依機關規定)核退保固金3.現場如有廠商為執行保固瑕疵改正留置現場之設備、材料等,應先清理完畢,始得發還保固保證金。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押標金、保證金之收取及退還處理注意事項(93.5.28府主五字第09305243200號函)
一.各機關學校帳列保管款已逾保固期限之保固保證金 二.處理程序如下:1.書面通知廠商申領,並請注意契約送達之規定。2.廠商經通知仍未於所訂期限內辦理領回者,機關應主動經濟部或本市商業管理處網站查詢,確認廠商是否失聯(如撤銷登記、停業…)。3.懸帳處理小組應列管辦理情形;辦理情形應有書面(催領)紀錄。4.自通知申領年度終了屆滿5年者,提報懸帳處理小組作成決議並陳報機關首長同意後,得先行以預算外收入繳入市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