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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4年08月04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松山區公所
提問內容:
一、根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4條,機關委託廠商承辦技術服務之項目包含:1.規劃與可行性研究。2.基本設計、細部設計。3.協辦招標及決標。4.施工監造。5.其他服務。 二、複查「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3條,機關委託廠商承辦技術服務,可就下列方式擇符合需要者訂明於契約:1.服務成本加公費法。2.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3.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4.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前項服務費用,應參酌一般收費情形核實議定,其必須核實另支費用者,應於契約內訂明項目及費用範圍;契約未規定者,不得另為任何給付。 三、XX技術顧問服務費,當時編列精神,其設計及協辦招標決標、履約監造等兩項,係採(非建築物)建造費用百分比法,另考量環境改善工作,在整體期程中,尚須廠商辦理其他技術服務(包含竣工圖繪製、社區說明會協辦、審查出席費、基地測量費、各式報告編製費等),故另編XX萬元之其他服務費;該編列方式是否符合「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相關條款之規定?
答覆內容: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3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計算之服務費用,應參酌一般收費情形核實議定。其必須核實另支費用者,應於契約內訂明項目及費用範圍;契約未規定者,不得另為任何給付」,準以前述原則,貴單位除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附表酌定百分比外,若貴單位確有需要委託廠商辦理其他技術服務,則應於契約中訂明給付項目及範圍,以核實支付費用。
答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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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