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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4年08月01日
提問分類:
不分
提問階段:
決標
提問機關: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提問內容:
本公司查核金額以上之標案於開資格標後,因無效標廠商異議有理由改判其有效標,惟因其已取回規格標文件,故本公司擬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不予開標決標時,是否應正式宣布、報上級機關派員監辦、通知投標廠商參加?如廠商未出席時,應如何處理?另,宣布廢標時,開標主持人是否可與原開標主持人不同?
答覆內容: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84條第1項規定:「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者,招標機關評估其事由,認其異議或申訴有理由者,應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但為應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或其事由無影響採購之虞者,不在此限」,合先敘明。
二、本案之採購分為3段標(資格標、規格標及價格標),第1階段之資格標已辦理完成,如依貴公司上述說明變更原處份結果,仍應依原程序報請上級機關監辦(含機關監辦人員及各相關出列席人員),並訂期函請所有投標廠商出席再行宣佈廢標。
三、如有廠商未出席,應另以行文通知其辦理結果。
四、開(決)標並無規定應由同一人主持,應視其原簽派首長核定人選而定,如因故改期、延期或取消,仍應另案簽報請機關首長依職權核派。
答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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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