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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4年07月15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驗收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資訊中心
提問內容:
一、有關勞務採購案中屬系統維護、日常維運或輔導上線部分,付款前是否需辦理驗收,或由業務單位審查確認即可? 二、業務單位審查確認是否可認定為書面驗收方式之一,如是,有無「監辦」之適用問題?
答覆內容:
一、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9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契約價金給付應依契約規定;若契約價金依履約進度給付,貴單位可參酌「採購契約要項」第34條規定,訂明各次給付所應達成之履約進度及廠商應提出之履約進度報告,由機關核實給付,此方式為查驗性質,非部分驗收,由業務單位辦理即可,不需辦理監辦。
二、依貴單位所述,本案屬勞務採購,依施行細則第90條之1規定:「勞務驗收,得以書面或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其書面驗收文件或審查會紀錄,得視為驗收紀錄」。業務單位審查屬分段查驗,查驗資料須供日後驗收之用,另依政府採購法第71條第2項規定:「驗收時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驗,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故驗收程序仍應依上述規定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驗,並依照規定辦理監辦作業。
答覆人:
電話:
電子郵件: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