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3項:『監辦人員對採購不符合本法規定程序而提出意見,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如不接受,應納入紀錄,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但不接受上級機關監辦人員意見者,應報上級機關核准。』
請問:所謂『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報上級機關核准。』之時機係指(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前或後?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12條第1項所稱監辦,指監辦人員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機關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本法規定之程序。另依第3項規定,監辦人員對採購不符合本法規定程序而提出意見,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如不接受,應納入紀錄,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但不接受上級機關監辦人員意見者,應報上級機關核准。準以前述原則,當監辦人員以程序瑕疵提出意見並列入紀錄,「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報上級機關核准」之時機為進行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程序決定之前。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