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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4年07月06日
提問分類:
不分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提問內容:
本局以回饋金補助鄰里辦理採購,若補助金額未達公告金額,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
答覆內容:
依政府採購法第4條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若貴單位補助對象為法人或團體,且補助金額額度達上述規定,補助對象辦理之採購應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惟依貴單位所述,補助金額未達公告金額,因不符合政府採購法第4條規定,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另其補助金額之計算請參考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辦理。
答覆人:
電話:
電子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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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