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4年06月30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提問內容:
本局機構及方案委託契約內訂有人事費用之補助,因勞退新制之實施,補助金額將依比例調整,請問:因上述案件約有近百件,是否須逐案辦理契約變更?因大部份案件採購金額均達查核金額以上,是否要逐案報府核准或備查?契約變更及報府核准或備查是否可以通案方式辦理?
答覆內容:
一、每個採購案皆應視採購金額、契約變更金額,依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規定辦理契約變更,並無通案辦理契約變更規定。
二、依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一覽表規定,皆由採購機關自行核准,惟變更追加金額若達應報上級機關核准標準,亦應從其規定。
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規定,有關政府採購法第12條第2項僅為補具文件送請備查,且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事後轉變為查核金額以上者,備查程序不能授權免除。
答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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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