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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8年10月27日
提問分類:
財物
提問階段:
驗收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興雅國民中學
提問內容:
1.採購共同供應契約之財物,驗收該如何辦理? 需如同一般採購案簽請首長指定主驗人嗎? 百萬以上也需指派有關單位會同監驗嗎? 2.請問何處可查得相關規定?
答覆內容:
一、採購共同供應契約之財物,驗收該如何辦理一節,本案驗收方式請 貴校先依本案共同供應契約約定規定辦理,若驗收程序有不清楚者,請參酌政府採購法第71〜7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90〜101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之採購,採購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如有涉及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程序,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3條關於監辦之規定;如達查核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2、13條關於監辦之規定;如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適用本府各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第3條監辦之規定;如在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者,依該辦法第6條規定,則無須通知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派員監辦。(併請參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5月26日工程企字第09700202750號函)
答覆人:
吳勤香
電話:
1055
電子郵件:
cswu@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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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