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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8年09月23日
提問分類:
其他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提問內容:
勞務外包案投標須知第16條採購協定是否規定外國廠商不可投標
答覆內容:
一、查所稱「勞務外包案投標須知第16條採購協定」之規定,似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第16條之規定,貴單位非屬本府所屬機關,若有上開範本或涉採購法令之疑義,建請向所屬上級機關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請釋。
二、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7條第1項之規定:「外國參與各機關之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現行機關辦理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查目前GPA政府採購協定已自98年7月15日對我國生效),不得拒絕各締結國之投標,貴單位亦得於上開範本第16條第(1)款中,規定非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得否投標;另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視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貴單位得自行規定非GPA之外國廠商得否參與投標。
答覆人:
張孟超
電話:
1056
電子郵件:
kiddysin@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