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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8年07月31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提問內容:
一、本案為本局火災宣導短片,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未達公告金額之勞務採購,本案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75天內完成宣導短片之所有後製工作,並完成交貨,故履約期限為98年5月16日至98年7月29日前完成交貨。 二、查本案履約期限之規定,係於徵求文件明訂腳本、毛片之交付期限,並於徵求文件及契約訂定標的物之最後履約期限,查契約第七條(四)1.「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廠商,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具事證,儘速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履約期限。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1日者,以1日計。」及第七條(四)1.(7)「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三、本局腳本審查程序作業時間自腳本交付本局後至本局審查會議(98年5月26日至6月4日,計10日)及毛片交付本局後至本局審查會議(98年6月24日至6月29日,計6日)期間共計16日,擬不列入履約期限內。」,本局計需16日審查腳本及毛片,確屬承商配合本局行政作業之需,非可歸責於廠商。 四、請問:廠商是否毋須檢具事證,由本局逕依前揭契約第七條(四)1.(7)之規定,得免辦契約變更,同意展延履約期限至98年8月14日,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因公文己掛號會辦中,本局會計室要求提問。
答覆內容:
一、有關契約執行及履約期限是否展延之疑義,仍請 貴局本權責核處,先予敘明。
二、依據 貴局所提,契約第七條規定:「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廠商,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具事證,儘速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履約期限。」是以,廠商仍應依契約之約定檢具相關文件以說明適用情形,以據以核議得展延之天數。惟倘部分事證資料係機關所具有且為廠商未能取得者,機關則應有協力義務。
答覆人:
林鼎傑
電話:
1056
電子郵件:
chieh2@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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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