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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8年07月22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信義區公所
提問內容:
今年本所有一個受抵費地基金補助的工程案將於近日招標,名稱是行政中心大樓屋頂及1樓東側綠美化工程,其中直接施工費約為500萬元,主要工項為鋁窗美化更新及其他修繕項目(約佔390萬元)及屋頂綠化景觀項目(約佔110萬元)。是以本工程包含營繕工程及部分景觀工程,在招標文件的廠商資格應如何訂定方符合採購法令規定?而有下列疑問: 一、依營造業法規定,營造業者區分為綜合營造業及專業營造業。而專業營造業登記的專業工程項目又包含庭園、景觀工程。本工程雖名為綠美化工程,但景觀項目僅佔工程直接施工費的五分之一,其他皆為營繕項目。本案是否應開放庭園、景觀工程營造業者投標? 二、本所如未於招標文件標示主要部分或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部分(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7條),如不開放庭園、景觀工程營造業者投標,該業者是否可依採購法第67條稱其可將營繕項目分包予其他廠商,來向本所爭執?換言之,本所是否應於招標文件標明本工程案主要部分或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部分以資明確?
答覆內容:
一、有關是否開放專業營造業者投標,請依本府96年9月12日府工採字第09605043100號函示,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採購標的,如屬營造法第8條所載專業工程項目者,依營造法第25條第3項:「專業營造業除依第1項規定承攬受轉交之工程外,得依其登記之專業工程項目,向定作人承攬專業工程及該工程之必要相關營繕工程。」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機關基於增進採購效率,應優先考量將專業營造業納入投標廠商資格。
二、依內政部營建署96年7月16日營署中建字第0960035618號函說明二:「查營造業法第25條第1項綜合營造業承攬之營繕工程或專業工程項目,除與定作人約定需自行施工者外,得交由專業營造業承攬…,又同條第3項專業營造業除依第1項規定承攬受轉交之工程外,得依其登記之專業工程項目,向定作人承攬專業工程及該工程之必要相關營繕工程,核無專業營造業承攬後可再分包予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之規定。」,因無專業營造業承攬後可再行分包於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之規定,且屋頂綠化景觀項目僅佔工程費約1/5,故建議本案投標廠商資格為:土木包工業、綜合營造業,如營繕項目涉及室內裝修者,則投標廠商資格應再加入室內裝修業;另得採共同投標或分別招標方式辦理。
三、本案「行政大樓屋頂及1樓東側綠美化工程」招標內容「鋁窗美化更新及其他修繕項目」佔本工程經費近80%,建議招標工程名稱酌予修正,以符採購標的。
四、招標文件是否載明本工程案主要部分或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約部分,請 貴所依本工程性質及內容自行核處,並請注意採購法第65條及施行細則第87條後續履約不得轉包之疑慮。
答覆人:
黃慧慈
電話:
1056
電子郵件:
monica@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