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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9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提問內容:
請問: 一、有關本局代售臺北市專用垃圾袋招標案,係採政府採購法第21條採選擇性招標,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名單之有效期限為3年,先予敍明。 二、現因本市專用垃圾袋代售商招標案廠商資格認定所需檢附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於98年4月13日起廢除,不再作為證明文件,為利後續廠商資格審核有所依據,本局已簽准以「主管機關證明准予商業登記核可函」或於「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網站內可取得即時之資料登記者」替代,惟於辦理修正公告時,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網頁顯示無法修正,為考量政策變更之交替期間及為顧及投標廠商之權益,就4月13日前即已投標至本局之廠商,是否得以上述替代方式先行辦理後續開標相關事宜? 三、倘後續相關公告仍無法辦理修正,是否須採廢除原招標案號,改以新標案方式重新公告?或另有適宜方式? 四、敬請 釋示。
答覆內容:
有關貴 局辦理「臺北市專用垃圾袋」採購案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限為3年(自98年2月至101年2月),而營利事業登記證於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經洽提問人表示原選擇性招標廠商資格已明定需提送「營利事業登記證」,故於98年4月13日後設立之廠商將無法提送「營利事業登記證」;既「營利事業登記證」為經濟部明令廢止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建議貴局對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提送「主管機關證明准予商業登記核可函」或於「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網站內可取得即時之資料登記者」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均可作為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亦即從寬認定,以降低招標爭議。
答覆人:
黃慧慈
電話:
1056
電子郵件:
monica@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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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