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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8年03月28日
提問分類:
財物
提問階段:
決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南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提問內容:
本校標案(案號:98A-1、依規定押標金不高於預算5%,為新台幣2萬9,000元整)之最低標低於底價80%且低於各有效標標價平均值之80%,經開標主持人宣布保留決標,並當場請最低標廠商之授權人於5日內提出相關書面說明。翌日廠商傳真書函乙紙,以該公司電腦程式設定錯誤致標案總價加總誤植(相差20萬餘)為由,申請放棄投標資格。 請問: 1、該理由是否足以改變其最低標之資格?是否有相關放棄投標資格法條 依據支持廠商之申請? 2、倘該說明為有理由,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不決標於該廠商,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但該廠商標價未於底標內,若又不願減價或議價,是否可宣布廢標?重新訂底價再次公告招標?此是否影響採購之公正性?又原最低標廠商應有何罰責?  3、倘該說明為無理由,本校決標於原最低價廠商,其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是否逕依政府採購法第101、102條規定辦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是否扣壓其押標金?又該停權處份是否影響該公司之營運? 4、倘不決標於原最低標廠商,此例先開,是否影響爾後辦理公告招標採購作業之困擾?(本問題惠請務必回答) 5、本案,承辦人應如何簽辦為宜?又承辦人員權限為何?承辦人員又應負相關法律責任為何? 本案提問人即為承辦人,乃採購新手,有關以上提問惠請賜教。謝謝!
答覆內容:
一、貴校所詢之標案,係屬最低標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80%,且低於各有效標廠商總標價平均值80%案件,機關執行程序請依據本府97年3月17日府授工採字第09701864600號函「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及本府採購投標須知範本標價偏低處置原則辦理,該原則亦於本府投標須知範本第42點第11款第3目已有規定,請依該規定自行核處,先予敘明。
二、貴校所提問之內容答覆如次:
(一)有關廠商主動表示標價錯誤,申請放棄投標資格一節,依據本府投標須知範本第26點前段規定「經寄(送)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是以,該廠商為最低標為既成事實,不因其申請放棄投標資格而有所改變。
(二)倘貴校認為該廠商對於標價偏低之說明為有理由,依據前述規定,得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並發還原最低標廠商押標金,依此程序辦理,原最低標廠商無相關罰責,又若次低標廠商總標價超過底價,則依政府採購法第53、54條規定辦理。
(三)倘貴校認為該廠商說明為無理由,依據前述規定,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最低標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處理。有押標金者,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另有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是否影響該廠商之營運,非屬本案考量之理由,與本案無涉。
(四)是否決標予本案最低標廠商,貴校應衡酌該廠商之說明是否合理,是否確有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之虞,並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及招標文件規定辦理後續事宜,是否形成貴校先例,應非本案主要考量。
(五)本案請依說明一相關規定辦理,如貴校設有採購審查小組,建議本案可提報至採購審查小組審議,再依據審議結果,報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
三、本案函文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http://pwb.taipei.gov.tw/bid_system/)之採購事務/採購法令/採購相關解釋函項下,可逕自上網參酌。
答覆人:
張良玄
電話:
27208889轉1056
電子郵件:
shyuan@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