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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8年02月20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提問內容:
一、技術服務採建造費用百分比執行疑問? 本處某建築工程前經先期規劃作業概估建造費用約3億元,並據此編列相關經費(包括工程費、技術服務費、其他費用等),後續建造之技術服務則建造百分比法計費,並議定費率及公告決標金額(以決標費率換算)在案。今經細部設計後因應營建物價上漲(無增加契約以外項目),實際建造費用高於原於技術服務採購時所公告之建造費用(原公告3億,細設結果造價為3.2億元),其服務費用可直接以細設結果(即3.2億元)之建造費用核算嗎?(如此會超過原契約金額及決標公告金額) 二、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執行疑問? 按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C=開標當月總指數。但就契約新增單價項目之工程款,為該項目議價完成日當月總指數」,本處某工程於契約變更時有新增工項(詳細價目表部分),惟該新增工項之單價分析係沿用契約單價分析表基本單價工項組成(僅數量不同而已),並無議價程序,請問該新增工項之物價調整基準月為開標月抑或變更設計核定月?
答覆內容:
一、 所詢問題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97年6月9日工程企字第09700182200號函說明三:「工程招標決標前,因物價變動而調整工程預算金額,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之服務內容並未變更,且僅作工項單價預算檢討及重新製作書件者,如調整後之工程預算金額逾技術服務契約所定之工程預算上限,該逾原預定工程預算之金額,視為對工程施工廠商之物價調整款,不宜納入建造費用計算服務費用。」
二、 另工程會98年1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700536891號函補充說明:「該逾原預定工程預算之金額,視為對工程施工廠商之物價調整款,不宜納入建造費用計算服務費用」乙節,係指「因物價變動而調整工程預算金額,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之服務內容並未變更」之情形,爰機關對於委託技術服務廠商之服務內容如有實質變更者,譬如因工程預算調整需變更設計圖說、增作(或變更)候選綠建築證書、增作(或變更)水土保持計畫、重新提送都市計畫審議等,得依政府採購法及契約規定辨理契約變更。
三、 另該函釋,技術服務廠商如僅作「工項單價預算檢討及重新製作書件」而增加之工程預算,固不得納入建造費用計算服務費用,惟就該項工作言,如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所致者,機關仍得認定該技術服務廠商已有增加服務成本,並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9條、第24條規定,予以另加服務費用,或依該計費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將物價變動調整工程款納入不計入建造費用之排除項目之一,以避免履約爭議。
四、 所詢問題二,變更契約新增項目者,如該項目之單價如沿用原契約項目基本單價組成,且未依契約變更月及開標月兩者物價指數之變動比值調整為變更設計月之單價,則其物價調整仍以估驗日當月指數比較「開標當月」指數;如機關係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採購契約變更新增項目單價編列及議價注意事項」第4點第1款規定:「…該細項之單價由原契約之單價,依契約變更月及開標月兩者物價指數之變動比值調整為變更設計月之單價…」者,則應以該辦理調整之「變更設計月」為基準月。
答覆人:
洪鳳琴
電話:
27208889轉1055
電子郵件:
roserose@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