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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4年05月10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松山區戶政事務所
提問內容:
甲廠商原公司名稱為xx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最近獲政府機關同意更名為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統一編號及負責人沒變,營業項目比原來公司登記項目增加,今該公司以新變更之公司名義參加投標,無法檢附新公司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證明及最近一年繳稅證明,是否可檢附最近獲政府機關同意更名之公函及原公司最近一年繳稅證明及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證明參加投標,敬請釋示,俾遵循辦理。
答覆內容:
1.若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於變更事項登記完成前,應以原公司名義及登記文件投標;變更事項登記完成後,即應以新公司名義及登記文件投標,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另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期無退票紀錄,則依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查詢日期為截止收件日前半年以內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為準。
2.本案工程會已有類似解釋函文93.7.22工程企字0930085248號,請逕上網查詢。
答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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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