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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8年02月06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內湖區公所
提問內容:
請問採購標準作業程序內附錄B.16「廠商資料調查表」什麼時候、或者多少金額以上需要使用?依據的相關規定為何…方便我有所依循,感謝!!
答覆內容:
一、為建立本府工程採購廠商基本資料管理系統,本府於92年12月3日以府工三字第09201078500號函示各機關,機關辦理93年度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案,於補充投標須知中規定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中應檢附填具之「廠商資料調查表」,以供各機關查詢。
二、現行「廠商資料調查表」使用率低且本府無權責單位督考,故擬於後續辦理補充投標須知範本修正事宜時一併刪除,補充投標須知範本僅供機關參考,貴所可視標的性質及實際需求予以增刪。
答覆人:
採購管理科
電話:
1999*1056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