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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4年06月06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市場管理處
提問內容:
一、本處委託物業管理公司辦理XX機電設備維護保養、場地清潔 及場地保全等業務,所需費用由本處逐年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並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後執行,關於本採購案之採購期限可否不受同一預算年度(跨年度)限制。 二、關於採購案保留後續增購權部分,有無保留期間及保留額度之限制。
答覆內容: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準以前述原則,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除先於招標文件敘明外,亦須訂定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上限。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採購金額。
二、依貴單位所述,本案所需費用以逐年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並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後執行之;若本案擴充期間跨預算年度,後續擴充金額是否有未經本市議會核准而辦理採購之疑義,因不屬政府採購法範疇,請貴單位循預算法規定或洽主計機關研析辦理。
答覆人:
電話:
電子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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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