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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8年01月15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提問內容:
請問契約附有延長契約條款,在延長契約期間,若有廠商提出工程物價調整時,其基準點係以簽訂契日期或以延長契約日期為準。
答覆內容:
一、 契約變更延長履約期限,如未變更契約項目者,其後續物價調整仍以估驗日當月指數比較「開標當月」指數。
二、 契約變更延長履約期限,如有變更契約項目者,該項目如係按原採購招標文件標示依原契約條件及沿用原契約項目單價者,其物價調整仍以估驗日當月指數比較「開標當月」指數;如有涉及新增項目單價者,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採購契約變更新增項目單價編列及議價注意事項」規定辦理議價程序,並依本府「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第三點(二)1、「C=開標當月總指數。但就契約新增單價項目之工程款,為該項目議價完成日當月總指數」,以估驗日當月指數比較「議價完成日當月」指數。
答覆人:
洪鳳琴
電話:
1999轉1055
電子郵件:
roserose@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