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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7年12月23日
提問分類:
其他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提問內容:
本處預計辦理一建築物結構安全評估與鑑定採購,廠商資格包含一般開業專業結構技師或土木技師,另也允許土木或結構技師公會投標 請問:屆時如"結構或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或"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等任二家以上投標者,是否有採購法施行細則33條--廠商與其分支機構,或其二以上分支機構就同一採購分別投標而不予開標之情形?
答覆內容:
一、依技師法第29條規定,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係以省(市)或區域技師公會三個以上發起組織之。以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為例,該會之會員就是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及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等,其關係係團體與會員之關係,並非分支機構。
二、惟機關如發現有省(市)或區域技師公會以全國聯合會之會員身份「協助」全國聯合會參與投標,復同時以省(市)或區域技師公會之身分參與投標,或發現不同廠商之投標文件出現相同技師姓名,則應注意是否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所稱「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情形。
答覆人:
李智傑
電話:
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056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