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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7年12月11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驗收
提問機關: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提問內容:
本處工程於97年10月竣工,刻正辦理驗收事宜,惟承商辦理第1次估驗計價時,發現該工程編列2筆保險費用,承商僅投保一筆,請問現正準備進入驗收階段且保險期間應涵括到驗收,那是否需再辦理投保事宜(未保的那一筆)且投保日期要從何時計算??謝謝
答覆內容:
一、本案經洽詢貴處承辦人得知,原詳細價目表分成裝修工程及機電工程部分,該二部分皆編列有工程保險費,且本工程已依契約規定之額度投保在案(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投保金額為契約全部施工費扣除保險費)。
二、本工程是否有重覆編列保險費用,請洽委託設計廠商澄清,另亦請 貴處先行釐清投保標的範圍,是否已包含裝修工程及機電工程等契約全部標的,如本案僅投保一筆已將全部施工範圍且投保金額係依全部契約金額納入投保範圍,自無須重複再辦理投保事宜(依損害填補原則,複保險亦無增加財務損失理賠額度)。
三、工程於決標後,施工廠商及監造廠商應審視契約文件,尤須特別注意契約條文、詳細表及單價分析表等各項目,檢討有無遺漏、錯誤或互相抵觸之處,如有疑義應即釋疑解決,以免施工產生爭議。另工程保險依本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61條規定廠商應依招標文件及「工程採購廠商投保注意事項」辦理投保,保險單應於辦理第一次估驗計價前送甲方備查,但最遲不得逾開工後一個月。故廠商提保險單送監造廠商及機關時,是否依契約規定內容確實審核,應一併檢討有無疏失責任,並避免類案疏失。
答覆人:
吳勤香
電話:
1055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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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