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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7年10月13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提問內容:
敬啟者:援「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十、(一)得由施工預算書提列之工程準備金項下支應。 請問: 1、工程準備金之編列有無相關規定? 2、編列百分比? 3、目的(可支出項目) 4、編列時機(於預算編列之初即增列一項工程準備金亦或於施工費多編一點) 5、適用案件 6、如何編列(編在預算書或施工預算書敘明) 7、如果無工程準備金相關規定,是否有什麼方法可以控管一部份錢以為支應物調所需預算
答覆內容:
一、工程預備費係為應付規劃設計無法預見或意外發生狀況之費用,現階段本府未針對工程準備金(預備費)之編列與支應訂定相關規定;惟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撰之「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工程預備費之編列比例(不含物調費用)得依工程內容的明確程度、工程特性或工程規模酌予減少,且建議該費用依工程內容的明確程度、工程特性或規模,按「直接工程成本」之比率如下;先期規劃階段15%~30%;綜合規劃階段10%~25%;初步設計階段3%~10%;細部設計階段3%~5%;而物調費用則另行編列。
二、有關於因應物價上漲所需預算可考量納入工程準備金項下支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8月13日工程企字第09700333650號函說明二、(二)略以:「……編列工程採購預算時……,參照「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公開於本會網站,可自http://www.pcc.gov.tw/工程技術/工程技術整合/計畫與經費審議/經費估算編列手冊(pdf壓縮自解檔(RAR))下載)總則3.2.3物價調整費之計算及營建物價上漲趨勢,妥善估計物價調整所需經費,以確保公共工程品質及進度。請參辦。
答覆人:
李智傑
電話:
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056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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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