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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7年10月07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臺北市大安區公所
提問內容:
您好!請問關於開工日與採購案件合約簽訂日之關係。依合約簽准得用印日為合約簽約日,合約內容之有效期限朔及至決標日起有效,據此開工日是否不受限須限為簽約日以後.或仍須待合約簽訂日後始得開工。另得否依決標即代表雙方之合意,決標後即可報開工。懇請惠予回覆謝謝!
答覆內容:
一、履約期限之訂定方式,查「採購契約要項」第43點:「履約期限之訂定,得為下列方式之一,由機關載明於契約:(一)自決標日、簽約日或機關通知日之次日起一定期間內完成契約規定之事項。(二)……(五)其他約定之方式。」,已有規定。
二、另本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條:「契約之生效,除另有約定者外,自決標日(OO年OO月OO日)起生效。」、第13條第1款:「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乙方至遲應於甲方指定之日前,以書面向甲方提報開工。如乙方不為提報開工者,甲方得逕為指定開工期日並以書面通知乙方。」。因此,決標之當時契約雙方之意思表示即為一致,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決標後即可依上揭條文規定申報開工,無須俟契約簽訂後始得開工。
答覆人:
採購管理科
電話:
02-27208889-1056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