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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4年06月02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就業服務中心
提問內容:
若委外單位因遭解約,本中心重新招標,請問本中心可否重新修正招標文件〈需求書、契約書、評選須知…等〉之要求,例如:修改有關媒合率或解約的規定,如果修改招標文件內容,被解約的廠商是否會認為不服而有爭議?
答覆內容: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二、依採購契約範本規定,廠商履約若有違反所列情形之一者,招標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是否修改原招標文件內容,機關得依前項規 定辦理。
答覆人:
電話:
電子郵件: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